就我国行政法体系而论,行政恶法应当有下列主要类型。
比如,宪法第107条规定,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乡镇一级的建置和行政区域划分,据此,省级政府直执行宪法的这一规定,就可能违宪。只要进行国家治理,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违宪。
根据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可以任免两院其他组成人员。在这个基础上,适当划分宪法监督职权,并加快立法,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4)党纪严于国法,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是比宪法要求更高的党纪,党的组织和领导人违背宪法,首先是违背了党内法规,要先在党内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来处理。三、宪法监督的职权划分健全宪法监督制度需要一个过程,甚至是较长的过程,但是,宪法监督不能等待。
基于上述,我们在进行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时,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这个制度必须有利于贯彻和实现党的领导,保证宪法监督在党的领导下进行。(3)应当由全国人大监督的其他违宪事项。对这类违宪行为的具体处理程序,可以由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做出专门规定。
(4)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违宪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形成宪法监督的具体方案。5、谁来处理并非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违宪行为?对于这些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违宪行为,中央一级的恐怕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沟通后,由国务院直接处理,地方一级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同级政府沟通后,由政府直接处理。特别是一些带有党政机关性质的社会团体,有可能违宪。国家安全委员会是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向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负责,对国家安全工作进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对违宪主体与宪法监督制度的关系以及违宪主体本身研究的匮乏,可能有多种原因,但很重要的一条恐怕是,一些观点觉得,违宪主体属于学术中的所谓禁区和敏感问题,不敢讨论。全国人大组成人员过多,会期短,经常性地开展宪法监督并不现实。
(2)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处理违宪案件。在这些方面,一个国家机关的具体行为,一个法的规范或者文件是不是违反宪法的规定,交由法院去理解和做出裁判,一般不会出现政治偏差。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违宪也并非都要上升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的层面,一些中违宪、小违宪行为在中央国家机关内部就可以监督纠正了,只有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才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监督。而另一方面,已有的宪法监督制度不仅比较粗疏,也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因此,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前提是,解放思想,突破观念,对违宪和宪法监督问题持理性态度,既要强调宪法的重要性、权威性,又要把宪法看成普通的法律,既要重视违宪和宪法监督的复杂性、敏感性,又要把违宪和宪法监督看成依宪治国进程中的正常现象,特别是既要防止那些重要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发生违宪行为,一旦发生就要严格监督,又要把这些重要主体的违宪和对他们的监督视为依宪治国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只有这样,我们对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讨论设计才是可以期待的。健全制度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党对宪法监督的领导。所以,从宪法的明文规定中,很难直接看出党的领导与宪法监督的关系,更看不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需要接受党的领导的明确含义。但中国政治的传统和现实,与西方法治国家大不相同,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和执政党,国家机关体系中又有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因而设计我们的宪法监督制度首先需要考虑的恐怕是,谁可能成为违宪的主体,制度必须针对违宪主体而定。
当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这类宪法监督时,应当与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沟通协调。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也不能背离这个规律,那就是,应当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站在依法治国整体事业的高度,从总体上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党政关系以及其他因素与宪法监督的关系。
选举、决定并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如果宪法监督制度不能对党的组织和个人的违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那么,一些党的组织和个人就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危险,这个制度就不可能全面发挥作用,宪法监督和依宪治国,就很难真正实施。
3、可以规定,允许法院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法律的某一条款是否符合宪法作出判断。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时应与有关方面保持沟通协商。比如,前段时间,湖南省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大面积的贿选现象,这个贿选行为违反了选举法,也违反了宪法,但是,由于贿选事件涉及面广,性质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构成了对宪法权威的挑战,所以,应当归为违宪。为谨慎起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授权的请求,内容包括法院进行宪法监督的具体事项和范围等,在这个基础上,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体的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宪法监督职权。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它的监督就具有最终法律效力。来源:《法学》2015年第4期。
对于那些发生在地方的产生全国性恶劣影响的严重违宪案件,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监督,而对于影响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地方违宪案件,在必要时,也可以由全国人大直接监督。[4]参见新华社2015年1月16日电。
(三)考虑与宪法监督相关的几个基本范畴1、考虑违宪和违法的关系问题。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直接执行宪法而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依的,就可能违宪据此,除了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事项外,对于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监督的违宪事项,全国人大也有权监督。
(9)社会团体会不会违宪?有可能。如果法院认为该条款与宪法相抵触,有权由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常委会一般应当启动审查程序并作出回应。7、建议在宪法法律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在宪法监督方面的具体分工。[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5)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社会团体、重要事业单位等组织就解决违宪问题的具体事项,进行组织协调、沟通协商。以上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主要针对的是中央一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以及对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经常性宪法监督。
在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设计中,这句话的基本精神体现就是,坚持党对宪法监督的领导,与对党自身实施有效的宪法监督,是一致的。当然,真正最后说了算的,是全国人大。
但是,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违背宪法应当承担的各种后果,包括具体的制裁措施,已经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也基本可行。但是,与前述全国人大行使的人事权相比,可以发现,对一府两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宪法监督职权,主要地、甚至是绝对地掌握在全国人大而不是它的常委会手中,由此也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重点,应当放在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身上。
关键词: 宪法监督 违宪 党的领导 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中国,确立什么样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涉及国家政治体制命脉的大事,也是决定依法治国事业成败得失的大事。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制度是为谁设计的?制度的设计总是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宪法监督制度尤其如此。(4)党纪严于国法,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是比宪法要求更高的党纪,党的组织和领导人违背宪法,首先是违背了党内法规,要先在党内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来处理。
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行为在违法的同时,也违宪了,挑战了宪法权威,在本行政区域产生严重影响但尚未产生全国性的恶劣影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将该行为视为违宪行为予以监督。(一)把党的领导作为制度建设的首要背景来考虑三十多年来,有关健全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论证设计可谓汗牛充栋,见仁见智。
这个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而不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一个牵涉面非常广,涉及问题重大的全局性法治事项,没有党中央从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上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是很难开展起来的,三十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4、谁来处理各民主党派的违宪问题?从目前情况看,恐怕也只能由党中央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处理,因为各民主派都要接受党的领导。7、谁来处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类的事业单位的违宪问题?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思想学术性机构是非常特殊的事业单位,与宪法有很密切的关联,对它们发生的违宪问题需要特别慎重处理,原则是,既要维护宪法权威,又不能动辄上纲上线,不适当地干预文化学术自由。